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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2026-03-13 14:53  

天津农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属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科研秩序与空间资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校园的所有人员(含师生员工、第三方服务人员、临时访客等)及各类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特种车辆等),涵盖校园道路通行、车辆停放、交通设施使用等全部交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校园道路的定义界定

(一) 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新能源汽车、燃油汽车等;

(二) 非机动车: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车辆;

(三) 校园道路:校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铺装路面及附属设施,包括主路、支路、人行道等。

第四条 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分类管控、协同共治”原则,实行精细化管理模式。旨在构建“人车分流、动静有序、安全畅通”的校园交通环境,实现交通风险可防可控、交通秩序持续向好、师生出行体验显著提升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及分工

(一) 保卫工作部为主要管理部门,履行交通规划、设施建设、秩序管控、违规查处等职责。

(二) 总务处:负责道路养护、交通设施维护、停车场(点)规划建设及日常管理以及交通事故伤员应急处置与转运协调;

(三) 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违规行为处理及家校协同管理;

(四) 人事处:负责教职工交通行为规范教育及违纪追责;

(五) 党委宣传部:通过校园媒体开展常态化交通安全宣传;

二级单位:落实所属人员交通管理责任,开展内部宣传教育及自查自纠;

第三章 校园道路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道路使用规范

(一)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占用校园道路;因工程施工确需占用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保卫工作部报备,获批后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及夜间警示灯;

(二) 禁止在校道堆放杂物、摆摊设点或开展影响交通的活动,严禁污损道路及交通设施;

(三) 组织大型活动需占用道路的,主办单位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保卫工作部提交疏导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交通设施管理

(一) 保卫工作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等设施的规划设置与定期排查,确保完好有效;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或移动交通设施,损坏后须按价赔偿,故意破坏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分类准入规则

(一) 校内机动车:教职工走读生车辆限申请注册登记2辆(校内免费限停1辆);

(二) 校外机动车:原则上禁止入校,确因公务、就医等特殊需求的,须提前通过校内联系部门向保卫工作部报备,经审批后方可入校;

(三) 限制类车辆:无牌无证机动车、大功率摩托车、大型货车以及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入校,特殊需求车辆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保卫工作部报备;

(四) 特种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不受准入限制,优先通行。

第九条 实名登记制度

(一) 校内机动车注册需提交信息采集表,并附行驶证复印件(非本人车辆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师生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报送,审核通过后录入校园交通管理系统;

(二) 临时入校车辆需提前通过校内联系部门向保卫工作部报备,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校:教职工离职、走读生住宿或毕业、外包服务人员离职,车辆通行权限自动注销。

第十条 行驶规范

(一) 校内行驶最高时速30km/h校门、教学楼区、宿舍区等重点区域限速15km/h,经过人行横道须减速礼让行人;

(二) 按交通标志靠右侧行驶,禁止逆行、超速、强行超车,校园全域禁鸣喇叭;

(三) 禁止无驾照驾驶、在校内练车或试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第十一条 路线管控

(一) 机动车须按指定路线行驶,禁行区域需提前经保卫工作部审批方可进入;

(二) 外来货车、工程车从学校西门进出,厢式货车入校须配合开厢检查;

(三) 出租车原则上禁止入校,接送病人等特殊情况经门卫核实并登记后可临时入校,下客后立即离校,不得兜客。

第十二条 停放规范

(一)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时须将车辆车头统一朝外停放在停车位,在部分道路道边停车时须将车辆车头朝道路行驶方向停放,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人行通道,校园主干道路、学生宿舍区域、食堂周围及商业街禁止停放车辆;

(二) 注册登记的车辆可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过夜,临时入校车辆不得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工作部审批;

第十三条 停放责任

(一) 车辆停放后,驾驶人须锁闭门窗,不得遗留贵重物品,学校仅提供停放场地,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保管责任;

(二) 损坏停车场设施或碰损他人车辆的,驾驶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非机动车与行人管理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准入与登记

(一) 登记主体与条件

1. 仅限本校在职教职工、在读全日制走读生(含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已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上牌照的电动自行车申请注册登记挂校牌,每人仅限登记1辆;

2. 校外人员(含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登记,确因工作需要长期入校服务的(服务期限≥6个月),须由所属用工部门统一提交申请。

(二) 登记材料要求

1. 教职工需提交:本人有效校园卡复印件、已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上牌照的实名登记信息;

2. 走读生需提交:本人有效校园卡复印件、已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上牌照的实名登记信息、所在学院开具的走读生证明;

3. 第三方服务人员需提交: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注明服务期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上牌照的实名登记信息,由用工部门统一报送保卫工作部审核。

(三) 登记流程细化

1. 登记核验:申请人携带车辆及纸质材料到保卫工作部申请注册登记。

2. 备案与挂牌:核验通过后,申请人签订《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承诺书》,保卫工作部发放实体校牌(悬挂于车辆醒目位置),登记相关信息。

(四) 动态管理要求

1. 每年复核登记信息,保卫工作部发布复核提醒提示,申请人需确认车辆状态及个人信息,逾期未复核的,暂停通行权限;

2. 因毕业、离职等原因离校的,须在离校前注销车辆登记,交回实体标识贴,未注销的车辆将被列入“待清理车辆”名单,公示后依处置。

第十五条 停放与充电管理

(一)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宇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停放应遵守规范,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二) 定期排查清理“僵尸车”,公示30日后无人认领的依法处置。

(三) 电动自行车须在规定公共充电桩区域进行充电,严禁将电瓶带进室内、“飞线”充电。

第十六条 骑行规定

(一) 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通行时应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

(二)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应沿路靠右行驶,转弯时应提前减速,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等危险行为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

(三) 校园内骑行自行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和使用规定,做到一人一车,不违规载人。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专项禁限

(一) 禁入管控区域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因教学科研、考试、施工需要的校内管控区域。

(二) 电动自行车校内禁行进入校门后,禁止在校内区域骑行电动自行车。

(三) 电池安全管理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室内,严禁在非充电区域存放蓄电池;蓄电池需符合国家3C认证标准,禁止使用鼓包、漏液、超期服役(使用年限超过3年)的蓄电池,不合格电池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违规禁限行为处置

(一) 针对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卫工作部将根据车辆违规次数,第一次锁车,进行安全警示教育第二次锁车,通报所在单位;第三次锁车,取消车辆进入校园资格;

(二) 针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保卫工作部将暂扣车辆,通报所在单位,并取消其校园通行权限。

第十九条 行人通行规范

(一) 行人须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道路右侧通行,禁止在道路中间逗留、嬉戏打闹或进行球类等活动;

(二) 穿越道路时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不得随意横穿或在车流中穿行;

(三) 禁止在校道使用轮滑、滑板等代步工具,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入校须由成年人陪同并履行监护责任。

第二十条 门禁配合

校内人员进出校门需刷校园一卡通或天农一卡通APP认证码扫码;校外人员须通过校内联系部门向保卫工作部报备,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校,自觉配合门卫管理。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与违规追责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置流程

(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人员伤亡的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拨打110报警及学校保卫工作部报备;

(二) 保卫工作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员到场维护秩序、疏导交通,协助交警开展调查取证;

(三 总务处医务室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必要时协调转院治疗。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置措施

(一) 对违规车辆采取张贴告知书、锁车、拖移至指定区域等措施,拖移费用由驾驶人承担;

(二) 建立交通违规台账,实行“累计追责”机制;

(三) 校内人员首次违规给予警告、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

(四) 二次违规通报所在单位,取消车辆入校权限1个月;

(五) 三次及以上违规取消入校权限3个月,取消车辆入校权限1年;

(六) 校外人员违规2次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七) 损坏交通设施或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执法部门。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设施与技术保障

(一) 总务处结合校园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区及人车隔离设施;

(二) 保卫工作部建立校园交通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车辆注册、通行监控、违规预警、台账管理全流程数字化,在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及测速设备。

第二十四条 宣传与教育

(一) 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国际交流处、人事处联合开展“交通安全月”“开学第一课”等主题活动,通过案例讲解、海报展览等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二) 二级单位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签订安全承诺书,强化责任意识。

第二十五条 协同与监督

(一) 保卫工作部定期联合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开展校园交通专项整治,严查非法入校、违规行驶等行为;

(二) 设立交通违规举报电话(022-23781310,鼓励师生参与监督;

(三) 每学年开展交通管理工作评估,根据师生反馈及实际需求优化管理措施。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及校园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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